政府信息公开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射阳县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射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射阳县县政府大楼539室,邮编:224300,电话:0515—82340208。)

一、 总体情况

2019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组织专人参加网络安全培训,专人分别负责网站后台信息报送、文化射阳微信公众号运营、行政许可等工作,不断提高政务公开质效,全面推动文化旅游领域的政务公开,加强便民利企服务,有力保障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2019年,我们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公开信息120条(包括业务工作114、通知公告6条等,其中规范性文件2个),在我局新媒体——文化射阳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信息210条(包括执法信息,文化旅游惠民活动、政策法规等。)

 (二)回应解读情况。2019年,我局及时回应人民网百姓呼声栏目中公众关注的“射阳旅游景点来历和级别说法不一”等热点舆情。

(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按照县政府要求,我局每周两次及时上报信息到县政府网站后台、及时更新政务公开栏目中的业务工作和通知公告等、对微信公众号每日查看留言并互动、每周多次更新。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2019年,我局共接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17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4件、政协提案13件。现已按时完成全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同步将复函电子文档上传至县人大、县政协网络办公系统。

(五)2019我局未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六)2019年我局未收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4

-7

18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28

-6

2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409

-47

30

行政强制

5

-3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36

735万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内容展现形式还不够丰富。政务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中转发信息多、原创内容少 ,发布内容独创性和吸引力还不够强大,粉丝数量还没有超过2000人,影响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存在政务信息公布不够全面。政务信息主要集中在业务工作方面,以通讯报道的形式居多,调查研究、应急预案、审批许可类信息较少,咨询投诉、征集调查几乎没有,留言互动等也不是很多。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提高平台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加强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培训,丰富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和发布形式。加强与县网信办、县信息中心对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尤其是重大敏感信息发布前检查与发布后监测预警机制。持续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按照省市县工作安排,持续推进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共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19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以县政府名义(盖县政府章)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射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填报日期:202024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法律依据

是否为2019年新设权力事项

2019年处理决定数量

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320203344000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5

2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320203344000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

3

行政处罚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320204876000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12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处罚

320204875000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6

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处罚

320204848000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6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320203382000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根据201712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1

7

行政处罚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的处罚

32020494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行政法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行为 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总计

——

——

——

——

——

30

 

注:其他管理服务事项是指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