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4-1779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6-22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公平性、合法性”并联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今年,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制度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

  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8月1日施行)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平性、合法性审查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并联审查制度》包括工作原则、制度机制和组织保障三部分。

  (一)工作原则

  1、全面覆盖。全县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产业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具体政策措施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确保全面覆盖;

  2、分级负责。政策制定机关要遵循“谁制定、谁审查”原则,以县政府(含政府办)名义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内审后提请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进行公平性审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联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审议。以县政府(含政府办)名义制定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内审后提请联席办组织会审,会审通过后,再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审议。

  3、规范标准。进一步细化公平性、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坚强支撑。

  (二)制度机制

  1、优化审查流程,加强事前预防。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流程“四把关”和内容“双审”制度。具体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要将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作为内容审查重点,形成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对拟由县政府(含政府办)制定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后,提请联席办会审,未经会审通过,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2、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事中监管。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文件正式出台后30日内将起草说明等文件材料提交联席办备案,实行政策措施清单式管理。同时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抽查。重点检查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流程是否规范、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提交联席办会审,是否有应公开而未公开等情况,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实施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联席办要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意见。

  3、注重考核督查,加强事后激励惩戒。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营商环境考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等考核体系,推动加强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调研指导,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51号文件规定,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妨碍公平竞争造成全国性影响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认定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联席办移交县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组织保障

  1、强化“并联审查”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公平竞争理念和政策实施能力,为健全完善“公平性、合法性”并联审查制度、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2、加强审查队伍建设。各镇区、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并联审查”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多形式开展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审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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