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
为满足射阳县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照护服务需求,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医保发〔2024〕57号)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县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符合行业设置标准的设施设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护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2.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申请定点的地址、照护服务等内容与所持证照一致,且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3.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明确机构管理部门、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负责机构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综合管理;
5.配备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专业护理人员,专业护理人员应具有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医保、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的长期照护、养老护理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6.依法与管理人员、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签订服务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从业人员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7.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并按要求上墙公示;
8.配备符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并配有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9.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10.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条件
1.医疗机构
(1)符合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设置、执业标准,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住院服务资质,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2)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3)机构内部设置独立的照护服务区域和相应的照护床位、设备、设施和器材等;
(4)专职护理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少于1:4。
除以上条件以外,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养老机构
(1)符合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依法办理登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2)机构内部设置独立的照护服务区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和器材等,照护区域床位不少于10张;
(3)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服务条件,应当就近与至少1家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4)专职护理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少于1:5。
3.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护理服务;
(2)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服务条件,应当就近与至少1家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3)配备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须划分办公区域、档案区域、展示区域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场地);
(4)专职护理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长期照护师不少于4人;
(5)专(兼)职护士(师)不少于1名。
居家上门专业助浴机构在同时具备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专业的助浴团队,须配备专业护师,具备相关的医疗、护理、急救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能够熟练地进行各种助浴操作;
2.配备专业健康评估监测包、移动助浴设备等居家助浴辅助器具;
3.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应急预案;
4.拥有从事过上门专业助浴服务的工作经验。
二、不予受理情形
护理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三)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五)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时间
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6:00),逾期不再受理。
四、受理部门及地点
符合遴选条件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射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具体受理地址:江苏省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市民中心10楼1019室,联系人:郑洪亮,联系电话:0515-82331196,13851147070。
五、申请程序及流程
(一)申请受理
符合遴选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向我县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射阳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从业人员名册》(附件2),并提供填表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材料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评估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申请资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评审
申请受理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申请机构开展综合评估审核。评估评审结合申请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服务管理等开展竞争性遴选,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射阳县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验收评估表》(附件3),并确定拟新增射阳县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拟新增的射阳县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名单,统一在射阳县人民政府官网(网址www.sheyang.gov.cn)和射阳县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六、工作要求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需要,按照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评估评审、社会公示和确认名单等程序流程,对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的评估机构,开展遴选评分工作,遴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分满分100分,80分以上视为合格,确认合格后,方可取得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资质。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须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四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视作该机构自动放弃本次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申请。
(二)申请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机构有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定点申请。
(三)本次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5-82314059(射阳县医疗保障局监察室)
三、申请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下列材料的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医疗机构提供当期有效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文本;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证明;其他机构提供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残疾人服务或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材料;
3﹒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照护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照护区床位张数证明;
4﹒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具备照护服务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注册证明;
5﹒与定点医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或护理院签订医疗的服务合作协议。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四)照护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
(五)其他规定的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护理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评估条件及要求的:
(二)被医保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三)未按规定内容申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有关约定被解除服务协议关系且未满3年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
附件:附件1:射阳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3:射阳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验收评估表.docx
射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