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4年9月2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国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对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内容作出了调整。2013年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3号)已不适应新的上位法律,2022年3月1日废止。为有效衔接《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87号文”),市政府出台了《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4号文”),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鉴于省政府87号文和市政府4号文对一些具体条款进行了授权,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向上级政府备案,我县须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同步修订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县人社局认真研讨省政府87号文和市政府4号文,结合县情实际,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20日完成风险评估,5月30日先后征求了资规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审计局、医保局、公安局、信访局、各镇区政府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并于6月11日提请县市场局和县司法局审查,6月12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6月20日通过合法性审查,7月22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个章节二十六条。其中:第一章节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原则和被征地农民的概念,安置人员的产生办法和相关部门职责;第二章节明确了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要求和程序;第三章节明确了保障对象纳入社会保障的方式、途径;第四章节对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节明确了实施时间,并对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方式作出规定。
四、需要说明事项
《实施办法》参照了市政府4号文的主体架构和主要内容,结合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际,重点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对保障对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市政府4号文明确保障对象具体产生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依据《射阳县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射发〔2018〕35号),《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了10种类型人员属于保障对象,10种类型人员不属于保障对象,政策执行更具操作性。
二是根据实际删除了不合时宜条款。市政府4号文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低于原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因我县目前执行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均高于以往的筹资标准,因此,《实施办法》中不再保留此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