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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9日 星期一
索引号 11320924014383284M/2022-1479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射阳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2-02
文号 射行复〔2021〕第67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射行复〔2021〕第67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蔡某不服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违法停车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于202112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停车告知单对申请人罚款50元的处罚

申请人称:1202112171640,申请人停车地点是与为民路相邻的无名断头路上不是违法停车告知书的为民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申请人停车的无名路不足50米。此路不应该画有黄色的停车位(停车位线应为白色)。

3此路没有除停车位外禁止停车的标志牌,这条路的停车泊位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不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4既然是全部违章不应该只贴申请人一辆车。20211218日早,申请人与执法人员理论时他们说车上有人,而实际上车上无人。202112171640申请人车就停在此车后面20211219日晚前车未移动过此车在停车位线外,与申请人相邻。

5到处乱画停车位成了交警大队非法谋利手段,为民路到原县院的道路也不应该画停车位。

6执法人员缺少专用知识盲道违法停车都不知道处理。

申请人是在其他车辆长期违法停车不被处理的情况下才在此处停车。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是滥用职权行为。做不到公正公平那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是无效的。一条路多车违章,凭什么欺负申请人一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复印件;4交管app截图3张;5、其他图片7张。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蔡某违反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在停车泊位外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一、被申请人认定蔡某交通违法的事实清楚。

202112171640分,申请人蔡某的小型汽车在射阳县城为民路,因实施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在停车泊位外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查获。

射阳县县城为民路路段东侧均划有停车泊位,而申请人蔡某的小型汽车未停放在停车泊位以内。以上的违法事实有现场违章照片可以佐证。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蔡某的小型汽车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

申请人蔡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目前申请人蔡某尚未接受处罚。

关于申请人提出“停车地点......无名断头路。不是违法停车告知书的为民路根据现场违章照片可知,停车地点紧贴为民路,且现场违章照片有明显参照物,可作为违法地点的精确定位。关于申请人提出“不应该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为民路路段东侧均划有停车泊位,而申请人蔡某的小型汽车未停放在停车泊位以内。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二)项,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准确。

关于申请人提出“不应该只贴申请人一辆车根据现场违章照片,当时只有申请人小型汽车在现场。如申请人发现有其他车辆违法时,可及时向被申请人反馈,被申请人将依法作出处罚。

关于申请人提出“为民路到原县院的道路不应该划停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关于申请人提出“执法人员缺少专业知识”,被申请人将强化大队民辅警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解答群众的咨询。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蔡某违反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在停车泊位外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答复书2、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复印件3、照片7

审理查明:202112171640,申请人的小型汽车停放在射阳县城为民路附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发现后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后申请人在交管app收到违法处理通知。

20211220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认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以及申请人交管app中显示的违法处理通知,仅是告知申请人前去接受处理,尚未对申请人实施处罚,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对申请人罚款50元处罚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蔡某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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