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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张为霞于2020年8月22日在你单位任职期间受到事故伤害,2021年2月20日被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射人社工认字[2021]第041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经该职工本人申请,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张为霞工伤保险待遇计人民币42728.4元。
因采取上门、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的有关规定,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追偿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张为霞工伤保险待遇计人民币42728.4元,并汇入我中心指定账号(收款单位名称:射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银行账号:100170101820016666,银行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如你单位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向你单位追偿。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以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射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