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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3日 星期五
索引号 11320924014383284M/2022-14790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射阳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2-11
文号 射行复〔2021〕第66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射行复〔2021〕第66

 

申请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15日作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事项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112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1115日对12315平台举报的案件做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重新做出书面的具体行政行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1114以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申诉被举报人射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酸辣粉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举报内容:详情见附件申请人2021923在拼多多平台射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食品,支付花费7.6元购买酸辣粉1件,到货发现商品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非法宣传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批次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12315平台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而被申请人于20211115作出的不立案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查无下落,我局已于202142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线索移送拼多多平台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并且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

2、被申请人回复找不到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是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注册的店铺却依然还在进行经营活动,被举报人也未曾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被申请人也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的监管职责。同时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但是截止今日,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该规定的职责,并未对本次案件进行列异和公示。以及,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找不到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和经营地,然后继续恢复调查并应对擅自改变经营地址找不到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3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取证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和被申请人回复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全国网络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5消费者举报书。

被申请人称:

1、因被申请人无法查找而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之所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具有举报权,其目的在于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弥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能力的不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就属于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射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依法应将射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内,因被申请人已于202142日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本次无法再次列入。因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同时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均系自行推测,以个人认为和怀疑的理由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在无法查找被举报人及被举报商品的情况下,无法核实其商品状态,因而不能确定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无法立案。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将核查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2该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令第42号修订)第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依照上述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只能由其实际经营地管辖,如果平台所在地先行发现的,也可以管辖。该公司虽在被申请人处注册,但并不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实行从事经营活动,故该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

3关于申请人索取大量检测报告,要求被申请人核查当事人合规经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是指举报人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的行为,举报应当有其违法事实的初步证据,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怀疑,要求提供大量检测报告,要求行政机关检查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对举报人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行政机关如何履职提出要求,这已经超出了法律赋予举报人的权利,不属于举报范畴,且对于该行为是否予以答复不影响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对该举报行为作出回应。

综上,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证据一册。

审理查明:20211114日,申请人韦某某举报称,2021923日在射阳某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某食品”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日申请人的举报被接收,并分流至合德分局处理。

20211115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告知其不立案,理由为经查,被举报公司已不在注册场所经营,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于202142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拼多多平台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令第42号修订)第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射阳某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申请人举报之前,已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射阳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不在其注册地址经营,并无法联系,向房东了解到该公司已于2018年搬出不知去向。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4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将射阳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同日将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1114日,被申请人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11115日,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立案决定和原因对申请人予以告知。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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