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行复〔2021〕第63号
申请人:梅某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工商业联合会。
申请人梅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射阳县工商业联合会逾期未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射阳县工商业联合会逾期未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1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和EMS邮寄方式(单号:1163384762590)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查询被申请人已于同年10月21日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现已超出法定期限,但被申请人却不履行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也未告知延期,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请贵机关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证据一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党群部门没有行政执法职能,也没有对申请人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故行政复议事项不成立。
因申请人不是射阳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会员,也不是工商联服务对象(附三定方案),所以没有与申请人直接联系。射阳县经销商会是被申请人团体会员,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务公开申请时被申请人约谈了经销商会负责人,要求该会重视申请人的诉求,稳妥处理好经销商会与申请人之间的矛盾。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3、《关于印发县工商联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射办〔2003〕57号)复印件一份。
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梅某某向被申请人射阳县工商业联合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射阳县经销商会违法一案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向社会公布的网站网址等信息内容。
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梅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射阳县工商业联合会逾期未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案中,申请人梅某某向被申请人射阳县工商业联合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射阳县经销商会违法一案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向社会公布的网站网址等信息内容。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属于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其既非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故其不具有对涉案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梅某某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梅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