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七条 依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本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中国射阳”政府网站http:// www.sheyang.gov.cn以及财政有关窗口单位公开。

第九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 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说明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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