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信息公开情况。
第四条 除依法不应公开和保密期限内不可公开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机构概况;
(二)本机关业务工作;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六)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电子邮箱受理方式已升级为网络申请平台受理,在射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网络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等方式申请的,也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介绍有关政府信息及其查询方法和途径。
前款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申请人。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整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综合科提供材料,以便在网上及时发布。
第八条 实行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信息公开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公开情况纳入机关“先进科室、达标科室”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