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统一部署,我县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对象和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差额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据统计,我县符合本次调整的工伤1-4级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119人,生活护理费的人员36人,供养亲属抚恤金73人,伤残津贴补差1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差67人,丧葬费补差3人,以上人员合计共需补发工伤保险各项待遇33.55万元,将于2024年12月底前补发到位。(于广奇、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