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财库〔2023〕27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苏财购〔2023〕85号)文件精神,现将《射阳县2024年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界定购买服务范围。(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二)购买服务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购买主体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和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严格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同步编细编实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要注意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对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经确认已安排预算的才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规范采购计划备案。购买主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应当在采购理由中注明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属于,应当同时备注所对应的三级目录代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好前端关口。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从严审核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服务项目。注重引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向工作整体成效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领域倾斜,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四、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征求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一)加强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增强政府购买服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求,督促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二)加强验收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对于购买主体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三)切实防范风险。购买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风险救济机制,妥善处理风险矛盾,对违规失信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公共服务权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强化绩效评价管理。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注重基础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基础管理,及时做好信息统计,动态更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2),严格对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八、其他事项。其他未尽事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执行。
射阳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