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行复〔2021〕第41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黄某认为被申请人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某公司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某公寓小区及沿街楼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悉,射阳某公司建设的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寓小区的沿街楼,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因此,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向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将举报转至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射自然资信答〔2021〕26号),被申请人认为违法建设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要求申请人向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为由,拒履行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不依法对射阳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是法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其将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推向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构成了违法。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是射阳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申请人等全体被拆迁人未能办理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信访,而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其以信访答复的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复议,请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射自然资信答〔2021〕26号)复印件一份;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射自然资依复〔2021〕第9号)复印件一份;5、《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一份;6、《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射住建依复〔2021〕第2号)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提起的复议请求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的“三定”方案中并不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能,根据《射阳县人民政府第17号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4月23日)》的规定,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到位前的过渡期间,规划执法工作仍然参照之前的模式,由县政府授权住建局履行规划执法职责,另根据2021年2月6日公布的《射阳县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组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县城管局领导,承担县城规划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乡规划等方面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二、虽然被申请人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无法定的查处职责,但仍然在收到自然资源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交举报件后及时做出了回复。
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转交的文件,并在调查了解后于2021年7月29日做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于2021年7月30日送达。被申请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不属于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法定职责,建议其向具有查处职责的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证据一册。
审理查明:
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来的举报信。申请人在举报信中反映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寓小区及沿街楼,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
2021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射自然资信答〔2021〕26号),内容为:射阳经济开发区某公寓小区的沿街住宅楼在2009年8月17日经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发区某村王某等42户农民宅基地用地的批复》(射政复〔2009〕68号)批准用地,不属于违法用地。关于你反映的违法建设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请向县住建局反映。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签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射阳县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基础上,逐步整合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责,组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射阳县城市管理局领导,承担县城规划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乡规划等方面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根据《射阳县人民政府第17号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4月23日)》的规定,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到位前的过渡期间,规划执法工作仍然参照之前的模式,由县政府授权住建局履行规划执法职责的要求,有权查处射阳县城、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由此可见,在“三定”方案到位前的过渡期间城乡规划执法工作仍然由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过渡期后,由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执法工作。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具有申请人所认为的规划执法的行政职能。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