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行复〔2021〕第39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射住建依复〔2021〕17号),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射住建依复〔2021〕17号),责令其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相关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15户名册”,去该局监察大队“查阅、获取”。申请人提供不了“相关15户名册”,这是该局人为设置障碍,等同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是申请公开30户,非15户)。而且“收款收据”、“建设工程放样记录”等信息,与监察大队职责不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证据一组。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相关规定。
1、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8月10日对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时限的规定。
2、因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仅提到“公开某地*巷*号前后15户宅基地审批及获得者相关信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补正告知,即告知其提供相关15户名册自行到县城建监察大队查阅。
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无论在答复时限上,还是答复内容上均符合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一)被申请人本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不存申请人所谓的“设置障碍”。
1、因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够明确具体,仅根据“前后15户”这一信息,难以确定具体被查询对象范围,无法查询相关信息。故申请人认为让其“提供相关15户名册”是人为设置障碍,等同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2、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明确表述“您申请公开的某地*巷*号前后15户宅基地审批及获得者相关信息,请您提供相关15户名册自行到县城建监察大队查阅”,在这同一语境中被申请人所述的“前后15户”与“相关15户”指称相同,即“相关15户”所指称的就是前面的“前后15户”,并不存在歧义。
3、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内容看,申请人从“一户获取了通用收款收据、罚没款专用收据、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这显然是行政执法案件案卷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仍告知其提供相关15户名册自行到县城建监察大队查阅,这不仅不是设置障碍,反而对前述规定作出了更有利于被被申请人的解读和答复。
(二)城建监察大队依法履职,不存在申请人主观认为的涉嫌“钓鱼执法”或在玩“仙人跳”问题。
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复议申请书》中认为,“收款收据”、“建设工程放样记录”等信息与城建监察大队职责不符,如果由其提供,涉嫌“钓鱼执法”或在玩“仙人跳”。申请人这种推断不能成立。
1、在2021年8月11日以前(2021年8月11日后,规划执法职能、人员及案卷材料已转至射阳县城管局),规划执法职能一直由被申请人行使,由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具体承担。故涉及规划方面执法的卷宗均有可能存在“收款收据”、“建设工程放样记录”这些与涉嫌违建相关的信息材料。被申请人让申请人到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查阅、获取相关信息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
2、《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全面客观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执行均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作为执法机关应该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严格行政处罚执行等程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城建监察大队在案件全面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案卷材料即使提供给申请人,也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客观实际情况,请求射阳县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射编委〔2021〕10号)复印件一份。
审理查明:
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陈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某地*巷*号前后15户宅基地审批以及获得者的相关信息。
2021年8月10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射住建依复〔2021〕第17号),告知申请人自行提供相关15户名册自行到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查阅、获取。
2021年8月14日,申请人不服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射住建依复〔2021〕第1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地*巷*号前后15户宅基地审批及获得者相关信息”。根据第(二)项的规定,一方面“前后15户”并不具有直接指向性,另一方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宅基地审批”环节中具体哪一环节的信息也不明确,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的特征性描述不明确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明确,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而被申请人没有进行补正告知就直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存在瑕疵。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但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存在瑕疵。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程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射住建依复〔2021〕1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