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行复〔2021〕第34号
申请人:华某海。
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华某海不服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德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0年7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射阳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向合德镇依法申请某村集体土地公开发包情况,合德镇人民政府一直未答复。近期查询射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现合德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3日答复,答复时间长达1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合德镇人民政府答复严重超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射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射阳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合德镇人民政府答复情况;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务公开申请后答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未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提示信息,故未及时作出答复。2021年5月初,被申请人接到县政府公开办电话,告知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有申请未答复,在县政府公开办的指导下,通过政务外网专用账号登录网站,被申请人找到该申请并于5月13日进行了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
申请人申请内容为:“要求公开射阳县合德镇某村三组(村部后500米、原农业园区内),由陈某和承包的80多亩集体土地的土地发包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被申请人通过镇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者获取过相关的土地发包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建议申请人通过村务公开向某村了解具体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内容合法,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
审理查明:2020年7月3日,申请人华某海在射阳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向合德镇人民政府申请某村集体土地公开发包情况。
2021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未查询到陈某和承包80多亩集体土地的相关信息,请向某村申请村务公开查询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3日答复申请人,“经调查了解,我镇未查询到陈某和承包80多亩集体土地的相关信息,请向某村申请村务公开查询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之日,同时该答复亦未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