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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5日 星期四
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3-1379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3-02
文号 射行复〔2021〕第32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射行复〔2021〕第32

 

申请人:

被申请人:射阳县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春不服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射建罚〔202130号),于20216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62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机关2021729举行听证。2021812日,因机构改革,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为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射建罚〔202130号)。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中忽略了处罚机关责令申请人拆除原住房两间,计56. 37平方米的事实。实际经过是:202010月份,本案的第一调查人朱某明用手机通知申请人经集体会办,为减轻对你的处罚,必须立即拆除剩下的两间原建房屋。申请人接到指令后,随即予以拆除,面积为56. 37平方米(有通话录音予以确认为证)。而《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称另查,你户已自行拆除建设的实体围墙和花式围墙没有载明责令拆除原建房屋56. 37平方米的这一重大事实,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处罚机关责令申请人拆除的原建房屋,属于申请人持证的合法建筑面积。《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擅自拆建房屋(目前一层封顶完工,12x10米,其中超宅基地范围约92. 93平方米)。在这当中仅扣减了申请人自行拆除原建的一间房屋27. 07平方米,但对处罚机关责令申请人拆除的原建两间房屋56. 37平方米,却只字未提,更没有扣减。这是明显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处罚机关作出的《决定书》,没有体现人性化执法的基本理念。申请人是进藏服役的退伍军人,回乡安置在商业系统,上班不足半年就被迫下岗,近期重新安排的工作,月基本工资仅为2160元。申请人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正在上学读书的孩子,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案涉原建房屋是申请人全家老小的唯一住房,由于陈旧破损,经申请人申请安全鉴定为危险性等级综合评定为D,建议停止使用。随后,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和镇政府提出改建房屋的申请,得到镇政府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批准同意。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通过四处举债,才对房屋在原址上实施改建。这一事实经过,可以说明,申请人并不是目无法律,擅自拆建,而是通过合法程序层层审批等同于获得了行政许可。而处罚机关对申请人上述情形未作认定,在《决定书》中也没有作出任何体现。

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重新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射建决20192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复印件;6、房屋照片4张。

被申请人称:根据射编委〔2021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明确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整合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于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因此,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一、县住建局具备查处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根据《射阳县人民政府第17号专题会议纪要(2019423日)》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到位前的过渡期间,规划执法工作仍然参照之前的模式,由县政府授权住建局履行规划执法职责的要求,县住建局有权查处射阳县城、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纪检监察部门交办,县住建局的下属单位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于2020924日,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0924日,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绘制了《现场勘查笔录》同时,申请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协议、宗地草图、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射阳县村镇房屋产权现场查勘记录单、合德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报告、射阳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文件等材料。经查,申请人于20203月份,在射阳县合德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手续,擅自拆建房屋(目前一层封顶完工,12x10米,其中超宅基地范围约92. 93平方米)、建设实体围墙27米(已拆除)、花式围墙23米(已拆除)。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可以并处罚款。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县住建局对申请人拆建房屋的行为,没收85495. 6元(超宅基地范围约92. 93平方米的建安价),同时对未超宅基地范围部分,按工程造价处5%罚款1245. 1元,罚没款共计86740. 7元,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四、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程序合法。本案中,执法人员与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作出了现场勘查笔录,并调取有关材料。本案调查中经过核实材料、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等,程序规范合法。县住建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1415日,县住建局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同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随后提出了申诉并要求举行听证。2021510日,县住建局在五楼会议室就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202162日,县住建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文书中对申请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意见予以了答复,并依法进行了送达。

五、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认为的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责令拆除原建房屋56. 37平方米的这一重大事实,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观点。案涉处罚决定书中,主要载明申请人的主要违法事实,而申请人拆除原建房屋的行为,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因此,县住建局对此未予表述,并无不当。2019625日,申请人提交了《合德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在射阳县合德镇某居委会*组(原某村*组)建设主房69. 84平方米、厨房13. 60平方米,合德镇村建中心作出意见拟同意按县城规划要求四址不变修建,请领导审批,合德镇政府意见是同意村建中心意见,按程序实施。申请人既未按自身申请的面积进行建设,更未按照合德镇审批的四址不变修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申请人提出应当扣减自行拆除原建房屋56. 37平方米问题。答复人认为,申请人拆除的原建房屋56. 37平方米与案涉违法建筑不属于同一整体,建筑的四址并不包括在内,行政机关作出没收处罚时予以扣减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手续擅自建设的事实清楚,县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最低幅度5%予以处罚,没收的部分未处罚款(规定是可以并处罚款),已考虑到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未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适当、行政程序合法,请求射阳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卷宗一册;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审理查明:202093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勘查笔录》,申请人拒绝签字。

2020924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案件立案审批表》。

2020924日下午,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作《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于20203月中旬建设案涉房屋,并未向射阳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021415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射建权告〔202130),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2021420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后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

2021426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428日向申请人予以送达。2021510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听证,申请人提出案涉建筑不应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及相关理由,同时请求酌情处理。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

202162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射建罚〔202130号),对申请人拆建房屋的行为,没收85495. 6元(超宅基地范围约92. 93平方米的建安价),同时对未超宅基地范围部分,按工程造价处5%罚款1245. 1元,罚没款共计86740. 7元。当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进行直接送达。

本机关认为:一、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2019423日第17号《射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到位前的过渡期间,规划执法工作仍然参照之前的模式,由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履行规划执法职责之规定,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射编委〔2021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明确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整合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于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因此,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之规定,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拆建房屋的行为,没收85495. 6元(超宅基地范围约92. 93平方米的建安价),同时对未超宅基地范围部分,按工程造价处5%罚款1245. 1元,罚没款共计86740. 7元。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出售涉案房屋,因此,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拆建房屋的行为,没收85495. 6元(超宅基地范围约92. 93平方米的建安价)的处罚既不属于没收实物亦不属于没收违法收入,该处罚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射建罚〔202130号),责令被申请人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在法定期限重新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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