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财规〔20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射阳县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7号)和《盐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6年)》(盐政办发〔2017〕9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射阳县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目标明确、分配科学、支出合理、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到期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县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3.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4.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5.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6.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8.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实行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要根据项目指南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下达的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森林城市、国际湿地城市、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各种涉林创建工作、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碳汇等方面。
第九条 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国际湿地城市、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创建工作支出主要用于创建宣传、组织推进、培训、专题活动、验收、复检等。
第十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是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主要用于智慧林业建设、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以及护林员劳务支出等。
第十一条 国土绿化支出主要用于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村庄绿化补助、植被恢复补助等。
第十二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及林业安全生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管理、林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
第十三条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食用林产品安全抽样监测、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补助等。
第十四条 林业碳汇支出主要用于森林、湿地碳汇计量与监测方面,包括碳汇造林试验、林业资源清查等方面的补助。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以及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债等其他与林业发展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支持林业事业发展政策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各地森林资源状况、林业专项规划、林业年度建设任务等因素,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方式下达。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镇(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和信用审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支出预算。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流程提请县政府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下达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对各镇(区)采取因素分配法,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与县财政局会商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专项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县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预算编制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应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优化管理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推进项目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相关部门共享,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射阳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