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2 号)
二、前提条件
常住地或者户籍地是射阳,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失业登记人员。
注:
1、 户籍地以户口本为准;户籍非射阳、常住地射阳:需要提供有效的射阳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一年;
2、 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周岁-60周岁,女性16周岁-55周岁;
3、 劳动能力: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可以申请,(残疾类别分为:肢体、听力、视力、精神、智力、言语、多重,等级为1-4级,智力、精神以及多重里包含智力精神的不可以申请、一级二级残疾无论类别不可以申请,肢体、听力、视力、言语、多重(不含智力、精神)三四级可以申请);
4、 失业登记:①养老保险正常参保的无法办理。无论是单位参保还是个人参保都属于就业人员,均不符合条件。②申请的当月和上个月,不能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③不能存在有效的营业执照,未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股东。④不可以和企业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企业打工但未参保的临时工,或者是在工地上班的农民工,均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条件。⑤不能是严重失信人员。
三、认定范围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存在一年以上的有效失业登记);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四、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最新非6位数户号)及相关材料。除上述资料外,下列人员还需分别提供有效期内的材料:
1、低收入人口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县级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证明;
2、特困职工家庭的,应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3、残疾的,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应提供①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需要户口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盖章并且公示,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盖章);②社区证明: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以及该户号所有人员名下没有农田(去年的证明上面加一条没有农田);③整本户口本;
5、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户口。应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材料;
6、优抚对象家庭的:“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优抚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优扶对象抚恤补助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认定证明;
7、军队退役的:是指应征入伍服役的军士、兵,经部队批准退伍。应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
五、认定流程
大龄、残疾、低收入人口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镇(区)受理并初审:镇(区)人社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镇(区)人社机构集中上报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材料含电子表)。
2、县人社部门复审公示:县人社局劳动就业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射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区)人社平台通知申请人。
六、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