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射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委、政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八条 主动、依法、及时、规范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和直属单位、联系方式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办事指南;

(五)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十一条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射阳县政府门户政务公开发布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发现工作人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不适时,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建议,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及时予以更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有权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投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 本局设立政务信息投诉电话(89286300),接受社会、群众对公开制度的监督。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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