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0版)。现予以印发,请各级主管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指导性规范,在行政处罚中予以应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12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编号 | 0202355000 | ||
行为名称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规章】《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年第94号,2006年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要求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56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时,设置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未及时修复的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未及时修复的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及时修复的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47000 | ||
行为名称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的 | 裁量幅度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83000 | ||
行为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累计达三个月以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 1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累计达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 2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 ||
累计达六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编号 | 0202295000 | ||
行为名称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61000 | ||
行为名称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擅自设立弃置场,尚未受纳建筑垃圾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上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设立弃置场,且已受纳建筑垃圾的 | 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75000 | ||
行为名称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69000 | ||||||
行为名称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的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 裁量幅度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编号 | 0202402000 | ||||||
行为名称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不符合环保标准,但未产生二次污染的 | 裁量幅度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不符合环保标准,产生二次污染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78000 | ||
行为名称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 | 裁量幅度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任意排放、遗弃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49000 | ||
行为名称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的 | 裁量幅度 | 处20元/只(头)以上35元/只(头)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5元/只(头)以上50元/只(头)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96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六条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既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少于一次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54000 | ||
行为名称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不需要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需要清理、拆除但不需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需要清理、拆除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405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接收餐厨废弃物的 | 裁量幅度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 | 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又未按照标定的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 | 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82000 | ||
行为名称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处1-2万元罚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可处5-7万元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可处2-3万元罚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可处7-10万元罚款。 |
编号 | 0202394000 | ||
行为名称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四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签订协议未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 | 裁量幅度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未签订协议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406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仅配备部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 | 裁量幅度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仅配备部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且未保证运行良好的 | 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完全未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 | 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88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43000 | ||
行为名称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在2立方米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在10立方米以上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71000 | |||
行为名称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将1立方米以下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 |
将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将5立方米以上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52000 | ||
行为名称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的 | 裁量幅度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91000 |
行为名称 | 对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情形描述 | 涉及100公斤以下餐厨废弃物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10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餐厨废弃物的 | 处8000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2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餐厨废弃物的 | 处1.7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300公斤以上餐厨废弃物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62000(拟调整) | |||
行为名称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在0.5立方米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在0.5立方米以上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在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到20万元罚款 | ||
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80000(拟调整) | |||
行为名称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五十条第一款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在0.5立方米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在0.5立方米以上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在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70000 (拟调整) | |||
行为名称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 | 已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但未报备案,按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按要求编制并报备案的,或者已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但未报备案,未按要求改正的 | 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 按要求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68000 (不常用)(拟调整) | ||
行为名称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物在10立方米以下 | 裁量幅度 | 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物在10-50立方米 | 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物在50立方米以上 |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79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裁量幅度 |
编号 | 0202346000 | ||
行为名称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主动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裁量幅度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主动整改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未主动整改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76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未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的 | 裁量幅度 | 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未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的 | 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5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 ||
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均未配套建设的 | 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8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编号 | 0202387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裁量幅度 |
编号 | 0202400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或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照规定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四十六条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建立台账但未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台账制度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60000(拟取消)法律修订 | |||
行为名称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个人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在10立方米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在10立方米以上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单位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在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到1万元罚款 | ||
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77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未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297000 | ||
行为名称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84000(拟调整) | ||
行为名称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治理规划和设置标准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未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92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 在200公斤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在200公斤以上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 在1000公斤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在1000公斤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81000 | |||||||
行为名称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运城市生活垃圾的;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 裁量幅度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项义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他义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号 | 0202348000 | |||||||
行为名称 |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95000 | ||
行为名称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清除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清除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45000 | ||
行为名称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超出范围为5平方米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超出范围为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超出范围为15平方米以上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72000 | |||
行为名称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85000 | ||
行为名称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裁量幅度 |
编号 | 0202366000 | ||||
行为名称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施工单位 | 在1立方米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每1立方米处1万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 | |
在10立方米以上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 | 在6立方米以下的 | 每1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 | |||
在6立方米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编号 | 0202390000 | ||
行为名称 |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排入污水排水管道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排入公共厕所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排入雨水管道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93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 在200公斤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在200公斤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 在1000公斤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在1000公斤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57000 | ||
行为名称 | 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41000 | ||
行为名称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但未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 | 裁量幅度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296000 | ||
行为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285000 | ||
行为名称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51000 | ||
行为名称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的 | 裁量幅度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63000(拟调整) | ||
行为名称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擅自闲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裁量幅度 | 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50000 | ||
行为名称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的 | 裁量幅度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97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第四十六条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在1吨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在1吨以上10吨以下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在10吨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411000 | |||
行为名称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未经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四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以下,或者未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在5吨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以上5天以下,或者未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在5吨以上10吨以下的 | 处2.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5天以上,或者未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在10吨以上的 | 处2.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 |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以下,或者未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在10吨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以上5天以下,或者未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 | 处2.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5天以上,或者未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在20吨以上的 | 处2.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号 | 0202389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410000 | ||
行为名称 |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42000 | ||
行为名称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或者长度在2米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者长度在2米以上15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者长度在15米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73000 | ||
行为名称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受纳生活垃圾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受纳工业垃圾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58000 | ||
行为名称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 裁量幅度 | 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44000 | ||
行为名称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影响通行的 | 裁量幅度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202364000 | ||
行为名称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处5000元以上2.5万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
(2020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行政处罚的实施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运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中编列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忠实于法规条文,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
(二)不同层级效力的法规,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三)不同时间颁布实施的法规,适用后颁布实施的法规;
(四)合理分档,裁量幅度与情形描述相对应,等次划分合理适当;
(五)简明适用,方便调查取证;
(六)公开发布,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形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按照要求改正;
(二)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三)有无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小;
(四)持续时间;
(五)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
第七条 《裁量基准》是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各级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次划分基础上,对情形描述和裁量幅度作更加具体的规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当;
(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
(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
(五)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法规存在冲突时,除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规;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九条 同一违法事实同时违反多个法规构成多个违法行为的,先确定每个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幅度,再按照不同的处罚种类合并适用、不同的处罚金额相加的原则确定裁量幅度。
第十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
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低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规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
(三)当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30日内再次发现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可以认定拒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一)拒绝、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查的;
(二)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三)可以认定逾期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
(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三)经提醒、告诫、约谈、劝阻等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妨碍、阻挠、逃避或者抗拒执法的;
(五)隐瞒事实,伪造、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规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3日、5日、10日、15日,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30日。
违法行为确实无法改正的,适用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5日、10日、15日、30日,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超过180日。
第十六条 除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规费和税金。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给予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依据法规、《裁量基准》和本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裁量基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关于“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和《裁量基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