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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1-1405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5-14
文号 射政规发〔2021〕1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射阳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4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1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使用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即低于第四条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非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50万元以上的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方式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非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招标主体及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交易,也可以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环节都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通、水利等使用省级以上财政资金的项目,如果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入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须报县政府同意。

第七条 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直接发包项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国资办负责审查是否为经营性项目资金性质、控股关系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查承建企业资质。直接发包项目的预算须经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发包价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下浮,下浮比例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年度公开招标的类似工程中标价的下浮比例,履行内部程序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核定。施工类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经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由招标人确定,招标控制价不应超过财政评审价。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予以评审。

施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招标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制,采用评定分离制招标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

第十 依法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五)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且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资格要求不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和要求,申请人仍少于3人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依法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因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或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造成一次招标失败且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资格要求不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如遇特殊紧急项目可以在一次招标失败后优先邀请已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然招标失败直接发包的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须经县政府同意并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第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 具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公开竞价、业绩评比、集体研究程序择优选择代理公司。

招标代理服务费统一由委托人(招标人)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由招标人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应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合同为依据。

第十 县行政审批局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在处罚或认定后,予以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县纪委监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察,工程建设单位拟实施的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根据《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办法》求,先向派驻机构和派出监察员办公室报备。

第十 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标后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和检查,县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且拒不改正的,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将有关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 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十九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办法20215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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