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着力打造沿海县域创新高地,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一、聚力培育创新型企业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补6万元;企业列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给予6万元“科技创新服务券”补助。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享受首次认定奖励政策。对高企复审未通过的每家给予1万元“科技创新服务券”补助。(县科技局负责,县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鼓励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对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对首次入选市潜在独角兽企业和市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入选市瞪羚企业的,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科技局负责)
3.促进各类科技型企业成长。对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省、县1:1配套发放“科技创新券”;企业首次认定为省、市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镇区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10家的,奖励20万元。(县科技局负责)
二、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达50万元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前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按3%以下、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四个档次,分别按企业研发费用的2%、3%、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低于3%的,不享受该项奖励。(县科技局负责,县税务局配合)
5.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万元,国家级、省级不同类每新增上述一个研发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国家级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年建设期满后每通过绩效评价考核获优秀、良好的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年建设期满后每通过绩效评价考核获优秀、良好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并获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县科技局负责,县发改委、工信局、税务局配合)
6.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设立产学研合作活动专项经费,每年分别组织产学研专项活动不少于4场,集中走访高校院所20所以上,签约产学研合作项目100项以上。企业与院所签订的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经技联在线校企联盟系统备案,开展实质性创新合作并取得创新成果,对当年企业实际支付合作方经费超过10万元的(不含设备购置费),按实际支付经费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企业引进知名高校院所科技人才担任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技术副总等职务获市级以上“科技副总”立项的奖励企业5万元。(县科技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
7.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企业在国外以收并购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或海外联合实验室、与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开展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获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立项的,奖励10万元;企业引进高层次外国人才,获得省级以上外国人才项目立项的,奖励10万元。(县科技局负责)
三、加强科技项目引导和成果激励
8.加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培育。设立300万元县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揭榜挂帅”制,支持龙头企业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围绕射阳主导产业实施技术攻关专项计划,对企业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培育奖励。(县科技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
9.鼓励新品研发和项目申报。设立200万元县科技计划经费,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费用和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未入选的成本费用予以适量补助。(县科技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
10.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县科技局负责)
11.支持科技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县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1万元、0.8万元、0.5万元。(县科技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12.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新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被国家新认定为特色产业集群(含双创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园区、创新型乡镇等)、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创业示范载体、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级不同类每新增上述一个品牌奖励20万元;被省新认定为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创业示范载体、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级不同类每新增上述一个品牌奖励10万元;被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镇区对孵化器运营费用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县科技局负责,各镇区及相关部门配合)
13.扶持组建创新联盟。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行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县科技局负责)
14.激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世界500强企业、顶尖人才团队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县合作共建独立法人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际运营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列入管理体系)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具有重大影响力和战略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镇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引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初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费用予以奖励。(县科技局负责,各镇区及相关部门配合)
五、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
15.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孵化器专业运营机构建设。对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等成果转化机构,经科技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且当年服务我县企业10家以上,资助运行经费10万元。对专业运营机构来我县管理运营孵化器,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并实际运营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10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器。(县科技局负责,各镇区配合)
16.支持技术合同认定。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和盐城分中心备案并进行合同登记的,对技术输出方按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县科技局负责)
17.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对科技型企业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全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池在现有基础上,每年增加50万元。进一步优化“苏科贷”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县“科技企业白名单”,优先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对“白名单”企业试点无还本续贷业务。鼓励镇区设立科创投资基金,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的成长。(县科技局负责,各镇区及相关部门配合)
六、支持知识产权培育
18.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培育高质量专利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引进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维持10年(含)以上的发明专利年费,给予不超过80%的补助。企业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或地区的,每件奖补2.5万元;获得国(境)外授权的,每件奖补3万元。企业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5万元。企业获得国家、省专利密集型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通过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绩效评价优秀、合格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认证的企业奖励4万元;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科技局配合)
19.加快实施品牌战略。被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产品)获核准注册的,每件奖补10万元。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奖补3万元。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获核准的,每件奖补500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0.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运营。对在我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执业许可)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鼓励镇区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出台优惠政策,组建集专利收储、展示交易、价值评估、质押融资等于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科技局配合)
附则
1.本意见中申报奖励的工业企业需在我县实际生产并有纳税实绩。同一企业涉及第4、5、6、7、16项的财政奖补额度以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申报奖励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未在纳税系统、统计系统填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不得享受奖励。
2.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上级文件中明确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鼓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奖励予以适当配套。
3.获得奖励资助的专利、商标须在我县维持5年以上。企业实施国家、省、市、县相关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项目,本政策中没有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具体奖励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奖励兑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由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工信、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核实,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拨付奖补资金。
5.年度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上述政策享受资格。
6.奖补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7.本意见自2021年起实施,执行三年,自实施之日起,《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聚力创新十二条政策意见的通知》(射政发〔2017〕68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上级政策发生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第1项至第17项)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六条(第18项至第20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