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及省发改委关于政务公开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政务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委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政务公开情况。 
    第四条  除依法不应公开和保密期限内不可公开的事项外,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本委及各科室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四)行政许可的结果;
 
(五)实施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及其依据;
 
(六)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七)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的结果;
 
(八)与实施行政审批、核准、备案,行政许可有关的格式(示范)文本;
 
(九)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合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一)本委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本委的工作安排、进展与结果;
 
(十二)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除通过网上申报审批系统公开政务外,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实行政务公开: 
(一)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www.sheyang.gov.cn;
 
(二)通过政府信息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宣传;
   
(三)印发和提供办事指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本委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介绍有关政务信息及其查询方法和途径。 
前款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申请人。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本科室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整理汇总相关政务信息,并以软盘方式及时向信息科提供材料,以便在网上及时发布。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政务公开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政务公开情况纳入本委“先进科室、达标科室”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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