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近日,我县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方式入市的,出让(出租)人应按成交总价款区分不同用途按比例缴纳调节金。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按20%比例缴纳,商服用地按30%比例缴纳。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调节金按比例从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中计提缴纳。以租赁方式交易的,调节金按比例从租金中计提缴纳。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交易的,等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缴纳调节金,土地所有权人等同出让方,新成立或入股的企业等同受让方。调节金按比例从作价出资(入股)金额或评估价款中计提缴纳。作价出资(入股)金额与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价不一致的,以价格高者为准。
《办法》明确,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以出售方式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调节金。增值收益在50%(含50%)以内部分按30%缴纳;增值收益在50%-100%(含100%)部分按40%缴纳;增值收益在100%以上部分按50%缴纳。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的3%缴纳调节金。
《办法》明确,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调节金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交易土地地块名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款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调节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补偿、农民保障等。?除由县财政部门代扣代缴调节金外,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在交易缴纳义务时间内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节金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纳入地方国库。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调节金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对应缴未缴调节金的,按调节金的1.3倍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