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三)拟订全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领域的公共服务,指导、协调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重点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
(四)负责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弘扬地方特色文化,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企业文化的普及与提升;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拟订并监督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监督执行广播影视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对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审查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内容与质量;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六)负责全县新闻出版事业和版权工作,对新闻出版机构和新闻出版活动实施行业监管,指导、协调全县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
(七)负责全县文物事业,组织实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及考古工作。
(八)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管理,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实施行业监管,指导、协调文化行政综合执法。
(九)指导、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领域的科技信息开发、利用和推广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